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深入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并完善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培养创新型人才是“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思想,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加大创新创业教育软硬件方面的投入,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良好环境,全面开创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兴趣驱动: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以兴趣驱动,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项目。
2、自主实践:参与项目的学生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
3、重在过程: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养和增强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第四条计划目标: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大学生不仅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而且具备创业基本素质和开创型个性,成为社会适应性和社会实践能力都很强的创新型人才。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并监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评审小组,并配合教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立项等组织实施工作,全面规划和组织开展校级以及参加国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包括院学术委员会与教研室主任。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包括大学生创新训练(SIT)、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计划、各类科技竞赛。以上项目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按要求上报。各项目按最终审批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申报立项制度。学院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评审工作。经过个人或团队申请、专家审核推荐、学院审批后予以立项资助。具体立项数目根据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结合我院实际另行确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申报,原则上要求申报者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创新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不超过3名学生。鼓励跨系、跨专业、跨年级,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项目必须选择一名相关专业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
第十条 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项目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2、项目是否具有创新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完成;
4、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四、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审批立项通知发布后,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依托学院专业特色、实验设备等平台条件,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实践活动。全体成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地投入,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的过程记录。项目成员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导师制。项目负责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专业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学院对所指导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两项,超出的项目为非资助的自筹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检查
1、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院将组织中期检查,提出项目的改进建议。
2、对于实践项目进展顺利、资金使用合理、创新效果显著的项目,主持人可申请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学院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答辩或网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在全院进行公示。最后,学院将申报项目汇总报送教务处的实验实践教学科。
3、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项目工作无进展,难以取得成果的,学院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限时改正;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余款;撤销项目或撤换负责人;取消以后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
4、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创业经验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和共享资源的机会,并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项目参与人员变动、更换创新创业训练内容或者创业实践项目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时将相应变更的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与“中期检查报告”一并提交到学院项目管理小组,中期检查通过后由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实验实践教学科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不允许再进行任何变更。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组因无法克服原因终止项目活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前向所在学院项目管理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项目评审小组同意后报教务处实验实践教学科。未办理终止手续的按擅自终止项目活动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项目综合研究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由学院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结题验收。
五、经费使用与其他保障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1、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业务费(含文印、调研、实验、测试、上网、论文发表、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等)、材料费(含图书资料、文具、音像制品和软件、耗材等)、小额仪器设备费、学术交流费以及差旅费等开支。
2、项目经费使用和审批程序按学校教务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学生经费支出发票要经指导教师、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划拨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其余50%。
2、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其他保障。全院各专业教研室、实验室、大型仪器等均要对参加项目活动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创业指导。
六、监督与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由学校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整体评估。每年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安排下一年度的申报项目数。专家对项目进度、中期检查、阶段性科研成果等进行跟踪和监控,以促进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项目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方法》给予相应的加分。
第二十二条 中期退出或项目取消的项目组成员,不能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南理工学院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